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办发〔2011〕4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元/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