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1-11-25 15:33:30   作者:   

 各镇人民政府,各中心社区管委会,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区管委会,县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低收入劳动者工资水平,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5号)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盐政办发〔20114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县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省公布的三类地区标准。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800/月,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小时。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2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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