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2-07-09 18:09:00   作者:   

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开发区民政局、财政局,市城南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适时提高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落实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是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之一。经市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从2012年7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增长机制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6〕137号)精神,城市以省辖市为单位按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5%的比例,综合确定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保障标准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长幅度。我市2011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414元,今年按23%的比例确定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30-350元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后的标准从今年的7月1日起执行。
二、提高农村低保标准
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2012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苏民助〔2012〕5号、苏财社〔2012〕87号)精神,以县(市、区)为单位,农村低保标准增长幅度应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各县(市、区)在确定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时必须和新一轮扶贫工程时序进度要求相衔接,最低标准不得低于每人每月260元,在7月底前将提标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报市政府备案。
三、提高五保供养标准
根据市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任务分解表的通知》(盐政发[2012]2号)要求,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各县(市、区)分别按照2011年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58%和50%确定农村五保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在7月底前将提标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并报市政府备案。
各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要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抓紧做好文件出台、资金安排和发放等工作,确保今年7月底前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提标工作落实到位。
以上通知,希贯彻执行。
盐城市民政局   盐城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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