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校《关于收取高中生择校费的请示》收悉。根据盐城市物价局、盐城市财政局、盐城市教育局《关于规范全市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盐市价发[2007]152号、盐财综[2007]43号、盐教财[2007]45号)精神,结合我县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对你校择校生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同意你校对2015年秋学期入学的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其标准仍按响价费[2009]6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按每生不超过15000元的标准收取。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按盐城市县教育局规定执行。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
二、管理要求
1、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2、使用规定的票据且填写规范:
三、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1、不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
2、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3、不使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的;
4、其它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四、执行期限
本批复自2015年秋学期起执行,暂定一年。
响水县物价局 响水县教育局 响水县财政局
2015年8月28日
2、坚持服务质量规范收费行为。你公司要遵循诚实信用和“值价相符”的原则,协同物业管理企业按规范要求切实做好该区域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做好财务收支管理,定期公布账目,不得有降低服务档次、等级,或自行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等价格违法行为,。
四、执行时间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