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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引号/2011-00129
  • 生成日期2011-11-08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公开形式网站,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期长期有效
  • 组配应急预案
  • 主题
  • 体裁
  • 内容概述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响水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响水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企业

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有效地应对本县食品生产企业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严防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应急处置反应迅速和协调能力,特制定本局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应急预案。

一、适用范围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出现事前无征兆,事前信息不掌握,突然发生或通过政务督查、媒体曝光等形式突然暴露出来的食品生产加工业中危及人身健康,引起社会、政府、媒体关注和人民群众关切的食品质量卫生安全事件时启动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统一指挥、整合资源、系统联动、依靠科学、快速反应、措施果断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

根据本局领导分工和上级有关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要求,成立响水质监局食品生产加工业质量安全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薛国洪,办公室设在局食品科。同时成立相关小组。小组职责如下:

1、行政执法组:由局稽查大队负责,局法制科、食品科、标准化科、监督科、质检所的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实施行政监督,行政处罚,召回有毒有害食品,控制流通渠道,移送相关案件和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

2、技术服务组:由质检所负责,局食品科、监督科、稽查、计量、标准、计量所人员组成。其职责:对问题食品抽取样品并检验,对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咨询,提出建议及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原因和危害。

3、信息综合组:由食品科负责,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信息处理工作,负责信息上传下达及通报工作,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中的具体问题。

4、后勤服务组:由办公室负责,各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后勤保障工作及相关部门对接工作。必要时,由工作小组组长指定相关专业人员参加。

四、现场应急处理工作内容

接到警情报告后,在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小组应在第一时间,立即开展下列工作:

(一)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做好现场检查及证据提取工作,并按规定做好对“问题食品”的依法封存、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二)快速查清“问题食品”的流向、批量、生产日期等情况,并责令相关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食品”和采取召回“问题食品”、发布公告等措施,尽力缩小“问题食品”造成的影响和危害。搞好现场抽样送检工作,检测机构应尽快出具检测报告。

(三)组织相关人员或邀请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对造成的后果及影响进行科学的评估。

(四)及时与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取得联系。案情重大、现场执法受阻或遇暴力抗法时,及时向市公安局“110”指挥部报警,取得公安机关的协助。

(五)现场查处结束后,工作小组应及时将情况报告盐城市质监局质量监督处和响水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并根据事件处理进展情况,分阶段定期书面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五、建立相关机制和制度

1、预警机制

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资源共享。标准化科定期通报标准技术信息,质检所定期上报食品检测信息,稽查大队定期通报举报检查信息,将可能引起食品安全因素每半个月一次向食品科汇报,有食品科汇总监测。

2、信息员制度

聘请各乡镇安全员和各食品企业及大的批发商为质量信息员。食品事故发生后,相关信息员要即时向质监局汇报情况,接到信息后,接信息人根据情况立即报告食品科或局领导,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起动应急预案。

3、培训制度

食品科根据需要每年举办1-2次培训,让信息员及广大消费者了解食品安全预警方案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风险和责任意识。

4、奖励与责任制度

(一)对有突出表现的部门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单位、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预案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

(2)未按照预案规定采取应急措施的;

(3)对事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违抗应急指挥部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期间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6)贪污、挪用、盗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经费和物资的;

(7)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六、善后处理工作

本县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工作,要依法立案查处有关企业和个人,对劣质产品生产企业进行查封,对劣质产品进行公开销毁。并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要适时将事件的原因、责任及处理决定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对其他企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促使企业提高质量安全意识。要加大日常监管工作力度,及时收集掌握企业生产、质量信息,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要对可能形成质量问题的区域,加强与相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联系和沟通,争取他们的重视和支持,共同确保我县生产加工环节不出现严重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